7月15日,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在香港会展中心开幕。
本报记者 陈 然摄
7月15日,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在香港会展中心开幕。来自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0多位国际法和海洋法专家学者,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围绕海洋法及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等主题进行研讨交流。中国政府对临时仲裁庭所谓裁决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得到与会者的广泛支持,他们认为谈判协商才是解决南海争端的唯一出路。
所谓裁决是个“三无产品”
在研讨会上,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在对国际法院与临时仲裁庭进行比较后认为,后者在仲裁员组成方面没有做到公平,因此裁决容易出现极端和偏见。其次,中国作为当事方并未同意将该争端诉诸强制性仲裁,划界问题也被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声明排除强制仲裁程序,临时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所谓仲裁结果激化了矛盾而非解决了问题。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在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时指出,大量充分、明确、有说服力的历史证据,都证明中国拥有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这些证据也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认可。所有这些都可以在后来那些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声明中找到。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与政策中心教授迈伦·诺德奎斯特在发言中表示,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所谓的仲裁结果存在“根本性问题”。临时仲裁庭从认定自己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开始,就是一个“巨大错误”,有损国际法,应当受到严厉批评。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在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临时仲裁庭在12日所做的南海仲裁裁决就是个“三无产品”,即无管辖权、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且所谓最终裁决充满偏见、法律观点极端,所谓裁决不仅会对中国与有关国家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造成新的障碍,裁决将对国际海洋秩序造成危害,国际社会应对此保持警惕。
熟悉国际仲裁法的资深大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表示,临时仲裁庭认为,一个国家签署《公约》就等同于放弃其历史性权利并由《公约》取代,但其实《公约》第298条明确说明历史性权利是可以保留的。中国在2006年已作出声明,明确将“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她说,中国不承认所谓裁决结果的态度是恰当的。历史上类似仲裁管辖权的案例中有这样的先例,最终双方仍重返谈判桌来解决争端。
法律严肃性不容破坏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表示,海洋攸关世界各国国民福利、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海洋争端牵动各国敏感神经。解决海洋争端既需要各国政府从政治高度凝聚共识,也需要发挥学术界的力量,推动凝聚国际法的共识。他认为,运用国际法解决海洋争端需要准确把握四个方面。首先要找准“症结”。一些争端本质上是陆地领土争端,却被人为地包装成海洋争端,这需要透过现象抓住争端的本质,否则将纵容一些当事方玩弄小伎俩,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其次是要明晰解决争端的“药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公约》,也包括一般国际法规则,两者互为补充。一些人片面强调《公约》而否定历史性权利等基于一般国际法的权利,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公约》构成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主体,但绝非全部。第三是要准确“开方”。只有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公约》规定,才能维持《公约》的内在平衡和权威性。陆地领土主权争端明显不属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变相套用《公约》程序解决陆地领土主权争端明显是滥用程序。第四是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当事方自愿选择的争端解决程序优先于第三方强制程序。
李适时表示,遗憾的是,有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出于各种目的,淡化“国家同意原则”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降低强制程序的门槛,这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还损害了《公约》的信誉。他强调,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对各界发出的正义声音充耳不闻,仍一意孤行作出所谓的最终裁决,令人遗憾。
谈判才是唯一出路
美国东西方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马克·瓦伦西亚表示,南海周边国家只有互相协调、和平磋商,才有助于南海地区的长远和平发展。
徐宏强调,中方将继续坚定不移地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继续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与有关国家在南海的争议,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董建华说,《公约》赋予了签约方就涉及海洋划界纠纷问题争端解决程序上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若干例外条款不接受某种程序。“事实上,包括中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行使了这一选择权。”董建华表示,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正在得到积极执行,中国相信这是解决争端最好的方式。董建华强调,解决领土争议需要耐性、承担,以及愿意和解的精神,冲突并不能解决问题。国与国之间要合作,建立互信,发展共同经济利益,这样才能继续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