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要发挥这一重要举措、重要制度的作用,关键在于认真遵照执行。如果没有认真地遵照执行,任何的制度都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关键在于落实”。认真遵照执行《问责条例》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深刻认识《问责条例》印发的重要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条例》印发的重要性有了正确而深刻的认识,才能积极主动地认真执行《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遵循。《问责条例》的印发对于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认真学习理解《问责条例》。认真学习理解《问责条例》是遵照执行《问责条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认真学习理解《问责条例》需要把握谁是问责的主体,谁是问责的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几个关键问题。
谁是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就明确地规定了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
谁是问责的对象,即对谁来问责?《问责条例》第四条还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说明问责的对象是失职失责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什么情形要问责?即问责的范围?《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根据《问责条例》的规定,这六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内容为:
一是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各项建设中,或者在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二是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等情形;三是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四是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五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六是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如何问责,即问责的方式?《问责条例》第七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失职职责情形问责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坚持党的问责工作原则,一丝不苟遵照执行《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一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问责不是一种随意的主观行为,它必须依据党的规矩和党的纪律,必须以事实为准绳、为依据,准确地认定其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问责处理。
二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的目的不是为了整人,而是为了“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
四是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问责不是哪一级党组织的责任,而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问责原则,有利于问责工作不留死角,问题处理没有断层。
总而言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要求,来认真落实执行《问责条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博导 刘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