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提高执政能力——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7-19 09:13:51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全面从严治党更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常态”下治国理政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党始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方针。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也是我们党的治党原则和光荣传统,从毛泽东开始的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都对党的建设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对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愈发迫切。面对新时期党的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如:“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等等,本次《条例》的适时出台无疑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伟大顶层设计。

从具体内容来看,《条例》中出现了诸多亮点和创新之处,如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内容和情形、问责方式方法等关键问题,并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还首次实行了“终身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不仅如此,《条例》在坚持依规治党的同时,还实现了纪法分开。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行为,因此《条例》突出了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从而具备了较强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

正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究其本质来看,《条例》的推出一以贯之地体现了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于切实解决从严治党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不懈努力。从先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再加上此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正式刊行,我们有理由相信,以严明纪律和制度建设为保障,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必将得到全面提升,也必将始终无愧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和中流砥柱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担当。

(作者系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哲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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