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8月23日电(杨海臻)8月14日,英语教师刘伶利的离世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位年仅32岁的年轻女教师,用死亡引起了众人对关于劳动权益保障的深深反思。
2014年6月,在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任职的英文教师刘伶利被查出患有卵巢癌,2015年1月,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带着医院开具的半年期假条和女儿的病历来到博文学院,刘淑琴回忆说:“人事处长把病历拿走了,但假条没有收。”她怕学院不给女儿批假,便向人事处长说劳动法有规定,但处长却告诉她,“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劳动法是劳动法,学校有规章制度,我也没有办法。”
而就在刘淑琴回到家的五天后,一封开除女儿刘伶利的文件就寄回了家中。而刘伶利被开除的直接后果就是没有了收入来源,以及失去了医保待遇。为了治病,这个经济条件本不宽裕的家庭一再向学校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但均被学校拒绝,直至刘伶利家人将博文学院告上法庭。2015年10月,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作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不作处理。此后,学校不服一审上诉至兰州中院,二审仍然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无效。
如今刘伶利已经离去,公众舆论也在不断向博文学院施压。终于,8月22日,博文学院才决定恢复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补偿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费,并在学院官网发布文件正式道歉。而这一补偿却在生命的溘然长逝后显得那么无力与苍白。一位被正式聘用、受到法律保障的大学教师,个人权利竟然被如此光明正大地遭到漠视与不公正对待,兰州交大博文学院这个民办的二级学院以冷漠和毫无人性的办事态度带给了大学这一群体深深的耻辱,也引爆了全社会的愤怒。而这样的事件带给我们的忧虑,不能仅仅是让它停留在人情与失德层面,我们应该回归法律,来思考劳动者的权益到底应由谁来保障?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医疗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波解释说,根据工作年限,医疗期应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而博文学院并没有给刘伶利医疗期的权利,而是在她请假后不到一个礼拜的时间内就以“旷工”名义将她开除。同时在法院做出开除刘伶利无效的判决之后,博文学院并未遵从法律的判决,这些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正义。
但是,杨律师同时表示,“博文学院已经撤回了违法作出的开除决定,补发了72000元工资和抚恤金,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至于要求学院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学院做法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所以,现行法律如今到底应该使用何种手段来保障普通劳工的权益问题,医保与劳动合同相互牵涉,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到底该如何进行更科学的份额分配等等借此事浮现出来的问题,都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