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据法律程序,严肃处理辽宁省人大贿选案,确定该省选举产生的45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一手重拳治腐,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不容挑战性;一手灵活创制,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强大生命力。这些举措,对于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依靠理想信念和钢铁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理想信念的树立与巩固需要通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来实现,钢铁纪律的维护与执行需要通过反腐倡廉建设来实现。可以说,坚如磐石的理想信念、硬如钢铁的政治纪律是维系我们党存续、发展的两条生命线。只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才能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革命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形形色色的扭曲的价值观的腐蚀之下,个别党员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丧失了纪律观念,将人民的权力私相授受、搞权钱交易。辽宁省人大贿选案涉及数百名党员干部,充分暴露了在我们党的队伍中,少数丧失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观念的人,权力观、金钱观、名利观扭曲,竟然将腐败的黑手伸向人民代表大会。此次事件,连同衡阳破坏选举案一起,揭开了一个反腐新战场——人民代表大会,这也给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挑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再次表明“反腐无禁区”、“反腐既无上限也无下限”、“没有铁帽子王”等从严治党原则,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反腐倡廉建设的巨大政治决心和政治勇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过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其最突出的贡献,就是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并以极大的制度自信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它既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机构,也是党实现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的机构,同时也是各类法律制度的主要创设机构。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治道路的成败。由此观之,辽宁省人大贿选案具有极其深重的危害性,因为它不仅是权力的腐败,而且是从根源上腐败了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既是在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基础条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行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它是人民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人民是否有效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民主,直接影响到我国国体的实现程度,也标志着政体的有效性。辽宁省人大贿选案暴露出的问题的严重性就在于,有关涉案人员变相地剥夺了辽宁省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一定程度上腐蚀了辽宁省人大的代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全国人大的代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再一次彰显了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决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主体性制度,是有效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因此,任何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挑战,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挑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挑战,触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底线,是党和人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因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辽宁省人大贿选案的决定,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实践,更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底线的坚定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