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改组1000天:中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作者:胡江云 来源:中国发展门户网
2016-09-26 21:45:31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简称深改组)自成立起,“中央”层面总体设计,“全面”统筹协调、“深化”整体推进,“改革”得到督促落实,即将迎来具有纪念意义的1000天。根据统计,深改组召开了27次会议,发布了80份意见和指导意见,出台了57项改革方案和相关规定办法。其中,《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是一份关于改革开放的重要文件。自由贸易区(FTA,Free Trade Area)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独立关税区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并在达成协议的独立关税区之间进一步实施该协定。中国加快实施FTA战略,恰逢其时又任重道远。

一是中国加快实施FTA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是抓住经济全球化历史机遇的重要部署。尽管WTO及其成员做出了许多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例如,涵盖贸易便利化等内容的巴厘路线图。但是,到目前为止,多边领域的多哈回合进展并不尽人如意。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和蔓延,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加剧了全球经济危机复苏的艰难。一方面,全球最主要经济体加强合作,G20及时召开了领导人峰会,倡导全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另一方面,全球各种保护主义快速抬头,一些经济体出台购买本国货条款,实施大量的非关税壁垒。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全球FTA快速发展,特别是21世纪以来,FTA的方式、内容、主体等都在快速变化。中国实施FTA战略,就能抓住全球化格局下的历史机遇,不仅创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而且为中国提升全球治理话语权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是中国确实加快实施FTA战略的步伐,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的FTA谈判与研究工作。附表显示,中国政府向WTO通报的FTA情况。2014年以前,中国生效的FTA年均数量较少,2014年、2015年生效FTA都有2个。目前,中国正在与斯里兰卡、挪威、格鲁吉亚、马尔代夫、日韩、海合会进行FTA谈判,启动了《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巴基斯坦FTA第二阶段的谈判。与此同时,中国与印度、哥伦比亚、摩尔多瓦、尼泊尔、斐济等国家的FTA研究步伐加快。

三是中国实施FTA战略,与共同建设“一带一路”进行对接。正在FTA谈判的经济体中,斯里兰卡、马尔代夫、格鲁吉亚、海合会等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正在着力研究的FTA方案中,印度、尼泊尔、摩尔多瓦等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其中,日本、印度是中国周边的重要经贸伙伴,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尤其是印度,它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新兴经济体,近几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如果中国能够与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大国签署和实施FTA,那么中国面临更加理想的周边环境,必将造福占世界总人口近一半的26多亿人。同时,印度基础设施的发展空间、潜在的市场规模巨大,中国加强与印度的合作,中国与印度签署FTA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四是中国实施FTA战略,赋予了除货物贸易以外、更加丰富的内容。传统FTA重点内容是货物贸易,主要是降低货物的关税水平,削减非关税壁垒,制定互认的原产地规则、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加强海关程序与合作等。21世纪以来,FTA内容越来越宽广,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而且包括服务贸易、投资等,以及与人类健康、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例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到目前为止,中国签署和生效的FTA都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实施FTA方式也多样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早期收获较为成功,更加公开透明,逐步与国际惯例、发展趋势相协调。

五是中国实施FTA战略,逐步注重战略性,谨慎选择FTA的伙伴方,推进全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除了经贸伙伴方的意愿外,中国越来越注重FTA的战略布局,与共同建设“一带一路”进行对接,与区域的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大国加强合作,有利于构建金砖国家大市场、新兴经济体大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大市场。

尽管如此,中国实施FTA战略还任重道远。深改组还需要细化和落实相关细则,修订涉外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国内机构改革及其互联互通,提升中国在FTA战略利益中的国际格局,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比如,FTA的战略布局如何具体落实和实施,与周边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集团的FTA研究方案、谈判内容的差异性与可行性,第三方评估的具体规则实施与落实,已签署FTA内容宣传解读以及中国企业得到便利和收益,包括贸易、投资、税收优惠等的溢出效应。这些都需要我们今后进一步具体落实和实施。(胡江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附表:中国向WTO通报、已经签署的FTA

FTA名称

通报日期

生效日期

依据说明

中国-澳大利亚

26 Jan, 2016

20 Dec, 2015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韩国

1 Mar, 2016

20 Dec, 2015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冰岛

10 Oct, 2014

1 Jul, 2014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瑞士

30 Jun, 2014

1 Jul, 2014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哥斯达黎加

27 Feb, 2012

1 Aug, 2011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秘鲁

3 Mar, 2010

1 Mar, 2010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新加坡

2 Mar, 2009

1 Jan, 2009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新西兰

21 Apr, 2009

1 Oct, 2008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巴基斯坦

18 Jan, 2008(G)

1 Jul, 2007(G)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智利

20 Jun, 2007(G)

1 Oct, 2006(G)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东盟

21 Sep, 2005(G)

1 Jan, 2005(G)

Enabling Clause & GATS Art. V

中国-中国澳门

27 Dec, 2003

17 Oct, 2003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中国-中国香港

27 Dec, 2003

29 Jun, 2003

GATT Art. XXIV & GATS Art. V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WTO)。

说明:(G)表示最初通报和生效的内容是货物(Goods)贸易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