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上都开过或坐过车没?
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景:在路上好好地开着,对面忽然一道强光,直刺你眼帘,逼得你或者司机睁不开眼。一阵头晕目眩之后,你才定下神来,为刚才那一瞬间没有发生事故而庆幸不已。
这种随意使用远光灯的人,在网上被骂做“远光狗”。“远光狗”可以说是让人又恨又无奈,虽然扰乱了交通秩序,但你还奈何不了他。而且,这跟发生在十字路口的闯红灯还不一样,开大灯晃人随时可能发生,交警抓他们也难。
深圳交警最近想了个招,在 11月1日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大量警力走上路口。为这活动他们还开了个直播叫“熊sir在现场”,一共吸引了303万的观看量,观者甚众,一时间成为微博又一热门。
直播已经结束了,回顾网址在此:
http://weibo.com/tv/l/iAiMt195zVOYesO-
熊sir的执法方式也很特别。除了采取传统的罚款、扣分等处罚方式外,深圳交警还“邀请”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司机坐在车辆前,看着大灯一分钟,亲身体验远光灯的危害。
还有特设的体验椅:
这一创新一下就火了。比如有人这么说:
但也有人质疑,让人看远光灯这种做法,毕竟不是法律明文授权的执法方式,合适吗?
小观倒是觉得,深圳交警之所以采取如此教育措施,实在跟法律缺乏对滥用远光灯的惩治有关。翻翻《道路交通安全法》,跟远光灯有关的一共有以下几条:
第四十八条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只有“应当”,没有“必须”,更没有罚则。司机不做应做的事,法律又能奈何?
感同不如身受,很多司机不是不知道远光灯的危害,而是极度自私,只为自己方便而弃他人生命和利益于不顾。对于这类人,让他们体会远光灯一分钟,所谓“受罪”,总比坐等他们变成马路杀手强得多。
而且,深圳交警并非强制,是邀请司机自愿体验,这跟闯红灯被罚背交规一样,是一种教育措施,而警方是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的。
深圳交警更值得鼓励的是,通过微博直播执法全程。将交警的执法行为通过镜头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下,既有利于增进公众对交警执法的理解,又能促进交警进一步自我提高,完善自身的执法水平。
事实上,此次执法行动之所以这么成功,也离不开网络直播的巨大作用。在镜头下,违法司机一脸懞圈,警察公正执法,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果没有网络直播,会不会出现警察滥用权力,司机胡搅蛮缠拒不配合,还真不敢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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