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论】 当用法治为网络直播托底

作者:郝昆 来源:光明网
2016-11-10 16:46:13

作者:郝昆

日前,一段网络主播涉嫌直播伪慈善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了网友的关注。记者从凉山彝族自治州获得最新消息,凉山州公安局已经成立专案组,赶赴事发的凉山州布拖县进行调查取证。

凉山当地专案组已对此事介入调查,相信不久就会有结果出来。但针对此事的反思,却不应该随着个案的调查完毕而终结。

关于此事,舆论在传播上都冠以“伪慈善”直播的称谓,涉事主播也确实是打着慈善直播的名号,但该事件其实与慈善并无多大关系,至多只是说主播刚好是借助慈善的方式来行骗、敛财,而其本质,仍是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病态化的具体呈现。

必须承认,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时代“网红经济”的一种,并无原罪。然而,无论是这次的伪慈善直播事件,还是此前屡被曝光的存在色情、暴力、侵权等现象,都无一例外地证明,当失去了制度和规范的约束,网络直播必将走向其初衷的反面,甚至带来行业价值的摧毁。

网络直播的内容、方式尽可以多元化,但并不意味着无远弗届,可以无拘无束。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应有清晰的底线。这种底线,既包括行业的自律要求,社会的道德原则,也包括各个领域的行业法规,乃至大范围的社会法律。抛开社会固有的道德底线不谈,比如涉及慈善的直播,那就必须优先尊重《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其后才可以谈直播的“自主权利”。归结到一点就是说,网络直播,也是“无规矩不成方圆”。而在法治社会,最大的规矩,便是法律。

作为新生事物,不可否认,网络直播在最初走在了行业监管规则的前列,也留下了一定的模糊地带,给一些行业从业者钻了空子。但随着立法与规则制定的跟进,这种模糊地带将越来越小。最具代表性的是,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的出台,为网络直播行为和行业管理划出了界限。比如在定义网络平台的责任时,《规定》就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并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不仅是具体的直播主播要有底线意识,直播平台也应肩负起规范和约束直播行为的责任。具体以此次伪慈善直播事件为例,对于这种并非个案的违规直播行为,平台方到底是未能发现还是予以了选择性无视,也应当被纳入事件的调查之中。

经历了最初“野蛮生长”的网络直播,是时候回归法治与文明的轨道了。用法治为网络直播托好底,直播行业方有可能收获体面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