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可以说,选人用人导向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风向标。选人用人导向正确,党内政治生活就会正气充沛,干部就会见贤思齐、心齐气顺;用人不公,就会出现“劣币淘汰良币”的逆淘汰,就会人心涣散,败坏党风。只有抓好选人用人这个导向,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才能以用人环境的风清气正促进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严格选人用人标准
严格选人用人标准是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根本前提。选什么人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一贯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根本标准,目的是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但也要看到,由于受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一些地方选出来的干部素质和能力不合格,甚至出现了一些“带病提拔”、违规提拔的干部,导致所用之人不仅没有起到标杆作用,反而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党组织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为选人用人提供了根本遵循。按照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必须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深入了解干部,观察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思考,看其见识见解;观察干部对群众的感情,看其品质情怀;观察干部对待名利的态度,看其境界格局;观察干部处理复杂问题的过程和结果,看其能力水平。要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把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那些作风优良、实绩突出的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是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选人用人水平的关键举措。一是要秉持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党和人民事业的需要出发,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不搞以人画线、以地域画线,不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不为人情关系所缚,不为歪风邪气所扰,不为个人得失所困,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二是要把党管干部和发扬民主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把发扬民主充分体现在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广泛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和推荐提名、酝酿沟通、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中;另一方面,要强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切实全面掌握干部的德才和实绩,从根本上解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问题。三是要坚持党组织集体领导。干部任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必须防止把党委集体决定任用干部变成领导个人使用干部,避免有的领导干部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搞人身依附关系,杜绝“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的现象,使党内的同志关系规范和纯洁起来。
用制度管住选人用人关键环节
选人用人是党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复杂工作,只有用制度来规范,才能赢得干部的信服和群众的认可。制度带有全局性、稳定性,管根本、管长远,依靠制度选用干部能够增强刚性约束。选人用人制度是我们党对干部队伍建设客观规律的把握和对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一项规定就是一个保证,一个步骤就是一道关口,其规范性和完整性能够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干部选用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纪律办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严守纪律不放松,在执行选人用人制度上当好表率,切实防止制度执行上的“稻草人”现象,避免产生“破窗效应”。能不能把制度严格落实到选人用人中去,关键在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政策、法规和程序行使选人用人权,把握界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确保选人用人规范有序、严谨严密;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使不择手段、投机钻营的人无利可图,使阿谀逢迎、溜须拍马的人无机可乘、使违背原则、追名逐利的人无处立身。组织部门担负着选贤任能的重要职能,既是贤士良才的“挑选者”,也是选人用人的“把门者”,必须严格落实制度,把好“第一关”,凡是制度明确规定的,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能把制度当作可紧可松的“橡皮筋”,切实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
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是保证选准用好干部、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历来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通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能够有效督促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加强选人用人监督的重点是:监督严格执行用人原则和标准情况,看用人导向是否端正;监督严格把握用人资格和条件情况,看用人把关是否严格;监督严格履行用人程序和步骤情况,看用人程序是否合规,尤其是看在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是否存在着搞变通、作选择、走形式;监督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看用人风气是否清正。加强选人用人监督的同时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要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