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力构建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把“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为一个专章,提出一系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全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是推动党内民主的重要力量。党内民主的核心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准则》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的规定,就是“从群众中来”,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意愿和首创精神。在党组织作出决策之后,又要“到群众中去”,由广大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大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求建立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我们党是志同道合者的联盟,平等性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鲜明特征,党内同志关系本质上是民主平等关系。《准则》明确要求,“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准则》重申“党内一律称同志”,要求“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党内互称同志,是党中央对党内生活的一贯要求和重要的政治规矩,蕴含着党的原则立场和根本宗旨。在党内,不论党员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其在党章党规面前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遵守纪律。《准则》强调,“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在全党努力营造“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共识和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同志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我们要按照《准则》的要求,着力推进党内民主,将党员的主体地位转化为科学的民主制度体系、健全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环境。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主要举措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根据党章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党员权利,完善了保障措施。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第一次写进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为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打下坚实基础。《准则》再次强调,“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针对实践中党员知情范围有限、知情渠道单一等问题,《准则》要求“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一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党内事务的特点及各级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做到重要事件党内先通报、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实施党内先传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优先权。二要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健全“重要决策必须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必须公开”的工作制度。三要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既要充分利用党内会议、党内文件等传统形式,又要创新运用党建网站、党务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让党员能够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党内事务。
切实保障党员的参与权。为保障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准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一是创造民主参与的有利条件。《准则》明确要求,“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特别指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党的各级组织要创造发挥党员作用的载体和平台,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二是健全民主参与的制度。《准则》提出,“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可以汇聚广大党员的智慧,不仅是民主决策的要求,而且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三是畅通平时民主参与的渠道。《准则》强调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党的各级组织要健全党内信息沟通网络,使党员平时可以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下情及时上递,上情及时下达。四是完善党代表工作制度。《准则》要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保证党代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
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民主性,在于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准则》进一步重申,“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被选举人作出选择,自主决定选什么人,投什么票。二要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要把党章党规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具体化、规则化、程序化,既有利于统一规范,也便于操作执行。三要防止选举中拉票贿选。在党内选举中严禁拉票贿选,是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对拉票贿选行为必须“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查办,问责到底,严肃处理。
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党员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准则》指出:“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强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畅通党员“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一要创造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宽松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同时勇于自我批评,坦诚接受别人的批评。事实表明,领导干部愿意接受批评,普通党员才敢于批评。二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三要完善日常监督机制。畅通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各类监督的渠道,有效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四要完善对监督权人的保护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打击报复现象,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的信心和勇气。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
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党员享有民主权利,并不意味可以不受约束。党员作为国家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党组织的一员,必须在组织原则和纪律约束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注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基本义务。在实践中,不能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既要避免“权利本位”倾向,防止有的领导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又要防止“义务本位”问题,只要求普通党员履行义务,漠视党员的民主权利。其实,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例如,党章第四条规定的“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既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
注重权利保障与权利规范行使的统一。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遵守党章党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一是提出意见要看场合。《准则》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说明党员的民主权利只能在党内行使,要内外有别。二是讨论问题要守规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准则》指出:“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是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三是批评监督要有根据。《准则》要求党员“有根据地”行使批评权,“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行使监督权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四是揭发检举要重规范。《准则》“提倡实名举报”,要求“负责地揭发、检举”。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根据《保障条例》的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注重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统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行为的意义在于矫正侵害、保障权利。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要及时纠正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按照《准则》要求,“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救济党员的权利,一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歧视、刁难;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压制;对于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不仅要追查处理诬告者,而且要为受到错告、诽谤或者诬告的党员正名,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三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权利。根据《保障条例》的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保障本人申辩的权利;在党组织作出处分、鉴定、审查结论后,保障本人申诉的权利。对党员的申诉、申辩,党组织要及时有效地处理。四要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依规及时批评纠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其目的是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在组织内的主体作用,离开党组织的作用和党的统一意志,党员个人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们坚持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有利于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