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是上世纪70年代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所明确提出来的概念。在此后的发展中,发展权理论日趋成熟,时至今日,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发展权作为人权的观念。发展权既是个人之人权,又是一项集体权利,通过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
发展权的最大特点在于个体人权与民族、国家集体权利之间的相辅相成:在国家范围内,发展权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体有自由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权利,并公平地从发展中获益;在国际范围内,国家有自主独立实现发展的权利。作为个人人权的发展权以国家的发展为前提,国家如果贫穷落后,则个体发展也无从谈起。国家若要发展,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并且国家要实现主权独立,对本国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完全主权”,并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如果主权不独立,则国家发展也就不复存在。由此可见,在国际层面,国家的集体发展权主要针对国际社会,要求国际社会为国家、民族的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各国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着眼于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并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这就要求国际社会要始终坚持各国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与友好合作的原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民主、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消除阻碍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
在国家层面,《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发展政策,保障每个人发展均等和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作为个人人权的发展权,其核心在于:一方面,人是发展的主体,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另一方面,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由此可产生两方面的义务:一方面是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家有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对此,中国现行宪法第十九至二十二条关于“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等规定都是国家为个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积极措施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个体之于发展权的义务,中国宪法中的基本义务条款和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是此种个体义务的体现。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个人层面都实现了国家与个体人格的充分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人均GDP与日俱增,个人的文化、教育等人格方面的权利也有了长足进步,这些都是不容否定的成就,也是中国对于国际社会人权发展的巨大贡献。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