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者:周望 来源:法制网
2016-12-13 16:16:13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周望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法学的基本问题,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表明了执政党对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法治与德治为什么能结合?为什么要结合?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乃基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历史上,“礼法合一,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典型特征,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治与德治如何结合?

一方面,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另一方面,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同时,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其一,要防止“法治万能主义”的制度迷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治理的本质,不仅意味着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共治,也意味着法律、道德、习惯等多种方式的综合治理。法治是他治、他律,德治是自治、自律。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反腐败的目标是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其内在逻辑是一个从外在约束到内在自觉,从治标到治本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从法治发力到法治和德治协同发力的过程。因此,领导干部既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也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

其二,要防止“法治虚无主义”的道德泛化。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要重视道德的作用,但不能过度夸大道德的作用。强调德治,不是以德治取代或冲击法治,否则就有倒向人治的风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是说二者可以并列、地位相同,而是强调在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