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5起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1-04 14:40:38

中国日报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 于熙)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保护领域五起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案例指导,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说,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万春表示,从一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无到有,弥补了实践中一些损害公共利益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缺位的问题,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已经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全新领域。

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安排,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集中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地遏制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推动了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检查整改,实现了以法律监督之剑捍卫绿水青山的目的。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和规范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不应与指导性案例所阐述的要旨相冲突,并且可以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万春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有五个,分别是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在答记者问环节,有媒体提出,目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尚无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在试点阶段,这样的情况发布指导性案例是否有必要?

对此,万春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指导性案例不仅可以对检察机关准确、统一适用法律提供指导,还可以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方式加以规范和提供参考。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型工作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全新领域,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一些问题迫切需要统一认识。在这种背景之下,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题将一批典型性案例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及时地总结试点经验,汇总提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统一认识,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力度和质量;同时还有利于凝聚共识,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实践基础。

“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院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并引起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万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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