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李佐军:把握四个着力点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7-02-10 20:14:38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胡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李佐军2月8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此次《意见》的出台,将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化、措施化,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近年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来看,推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李佐军补充说。

他表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力度较大、操作相对简便的一项重要举措。因为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红线之内有很多事情就不能再做了,边界清晰,责任分明。

根据《意见》,我国将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在整个国土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系统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这一制度一旦落实下来,将对不同国土空间的不同功能进行严格的区分,给企业和广大居民一个明确的信号——红线之内将不可再随意进行资源开发和环境破坏了。”李佐军认为,这种制度设计在操作上不仅方便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方便了企业和居民的行为选择。  

重点从四方面着力

《意见》提出,要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此,李佐军认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重点要从四方面着力。

第一,从法律保障着力,将生态保护红线上升到法律高度。例如,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将肆意开发资源、消耗资源、破坏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通过法律的制裁,威慑各方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当生态保护红线上升到法律高度后,执行起来就相对简单容易。因此,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层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二,从加强传播着力,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成为公众自觉的行动。在《意见》出台后,各地的政府部门应尽快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出来,并通过信息网络、报刊、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和传播。“只有让民众明确知晓生态保护的红线在哪里,才能更好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李佐军说。

第三,从明确权责着力,特别是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政策界限。李佐军认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行动标准,再根据不同地方的差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即使有的地区被划归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但也并非什么都不能做,可通过制定负面清单来明确行为的边界。”李佐军补充说。

第四,从强化监管着力,建立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一整套实施机制和制度。例如建立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统计、监测、监管、评价、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机制和制度,特别是要对那些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标准和政策的主体和行为,给予激励,而对那些违反的主体和行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以此达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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