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李旭红:目前税收环境对创新型企业有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7-02-16 16:47:02

一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关系到其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创新型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近期运用学院的大数据税收实验室,对2006-2016年我国创业板574家企业近10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创业板总税负呈倒U型先上升后下降趋势,2009年是该时期内的最高点,为6.84%,而2016年已下降至近10年来的最低点,仅为2.6%,2015年为3.89%,同比下降1.29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的创业板企业的总税负呈大幅下降趋势,税收环境有利于创新型企业。

如何衡量创新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笔者此次的分析主要定位在从企业微观的角度去分析税收负担问题,因此,在税负的衡量指标中分子选取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的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分母选取的是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据此,主要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去测算企业的现实税收负担。

由于2016年上市公司仅披露了前三季度的报表数据,因此,所测算的2016年的创业板企业的税收负担仅包含了前三季度的数据,但其他年份的数据使用的是全年的数据。

其次,此次选取的样本为创业板中574家企业,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创新型企业的代表。但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其从初创、成长、成熟到衰退经历了一个过程,创业板的企业通常处于成长及成熟期,而有部分创新型的企业仍在孵化器阶段,一旦研发失败,则没有经过成长、成熟、衰退阶段便直接退出了,因此,创业板无法覆盖初创期的企业。

最后,“支付的各项税费”,既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也包括本期支付的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因此,其反映的不仅仅是本期纳税义务,所以,与宏观统计的口径会存在一定偏差,但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这项指标更能反映企业的现实负担。

创业板企业的结构性税收情况

从产业去看,这10年创业板企业中的第一产业税负波动不大,处于平稳趋势,但第二及第三产业均呈倒U字型先升后降趋势,其中第二产业下降的坡度更为陡峭,意味着其近年来税负下降幅度较大。其中,2016年创业板企业第一产业总税负为0.10%,2015年为0.04%,同比上升0.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总税负为3.16%,2015年为4.67%,同比下降1.5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总税负为2.3%,2015年为3.47%,同比下降1.1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除第一产业小幅上升以外,第二、三产业均呈显著下降。从近两年的创业板数据来看,第一产业税负最低,第二产业税负最高,第三产业居中。

从不同的行业去看,2016年,创业板企业总税负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为采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其中采矿业的总税负为7.39%,2015年为7.15%,同比上升0.24个百分点。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为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其中农、林、牧、渔业的总税负为0.10%,2015年为0.04%,同比上升0.06个百分点。

从不同的地区看,创业板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2016年,北京的总税负为2.44%,2015年为3.59%,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上海的总税负为2.10%,2015年为3.40%,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广东的总税负为1.46%,2015年为2.80%,同比下降1.34个百分点;江苏的总税负为3.35%,2015年为3.46%,同比下降0.11个百分点;浙江的总税负为3.98%,2015年为6.09%,同比下降2.11个百分点。大部分地区的创业板企业2016年的总税负较2015年有降幅,其中四川、吉林、海南、广西和甘肃等地区下降幅度较大;黑龙江和新疆地区则呈现较大涨幅。

创新型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

除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企业投入研发的费用得到50%的加计扣除以外,近年来我国针对企业的研发创新又补充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例如,对于研发设备投入的加速折旧方面便有多项政策,具体为:

第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对于孵化器,2016年我国也更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未来应该优化的创新型企业税收政策

笔者认为,未来创新型企业的税收政策还可以进一步精准优化。其中三大方面应有所倾斜:

一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核心技术及创新技术,应继续给予大力支持。

二是关系到人们健康的创新技术,应加大优惠力度。其中,医药及医学创新应给予大力支持。工业化的发展必然对环境产生影响,许多新的疾病会产生出来,因此,医学与医药必须时时刻刻跟进研发。我国如果要在该领域领先于世界,研发的投入就不可少,税收扶持也不可少。

三是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创新技术应加大优惠力度。目前,关于环境保护,我们在新能源汽车上投入较大,其中在财政补贴上的投入也较大。笔者认为,财税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扶持有更多的领域,不局限于新能源汽车一种。目前,环境污染中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等。其实,每一项污染均需要我们去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其中净化技术就大有可为,因为,其是直接对污染物的治理与改善,这种税收扶持会得到直接改善环境的成效。

总而言之,目前的税收环境对于我国创新型企业是十分有利的,但未来的税收扶持可以在关系到国家安全、人民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的领域给予更多的关注。

(作者:李旭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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