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体系大厦不可或缺的支柱

作者:孙宪忠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7-03-09 13:20:15

【法学家说】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是法律体系这座“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民法典编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律传统、法治信仰和法治自信的集大成者。

在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制定过程中,奠定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基础的是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一次立法虽然最终没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立法机关此后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也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尚处在变动之中,不具备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现实条件。因此,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采取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即首先制定一批社会生活亟须的民事单行法,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制定民法典。

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的抉择,体现了我国的立法智慧。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应当指出的是,本次是“编纂”而非“制定”民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各方面看,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民法典的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分则是在总则的指引下,规定各方面的具体制度。在分则各编已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的前提下,分则的整合工作实际上是对已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提高和发展。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也是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也是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其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也必须遵循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民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总之,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法典编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09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