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0周年。从2014年我国以立法形式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开始,今天是我们的第四个国家公祭日。今年还是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日本法西斯战犯70周年,其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是南京审判最重要的一部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在积极组织反抗日本法西斯侵略的同时,提出了在战后依法惩办日本战争罪犯的要求。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表了《开罗宣言》,强调:“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再次提出:“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1945年9月2日,日本在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签署《日本投降书》,“承允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宣言之条款”。以上说明,南京审判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承认。在审判过程中,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在南京审判前,所有案件都先由检查官进行侦察,检查官侦察后,一旦认为有战犯嫌疑的,经起诉后,再作定期公审,如检查官不起诉,则将被告开释。在南京审判过程中,既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传讯千余名中外证人,出示大量人证物证,又容许被告人依法作自我辩护、申诉和传唤自己的证人,并依法指定被告的辩护人。也就是说,南京审判不仅有国际法律依据,而且是一次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合法审判。
据事说理,铁证如山。南京大屠杀魁首、被告谷寿夫为逃脱罪责与惩罚,费尽心机想出狡辩“三部曲”,即“不在现场”、“军纪严明”、“证据伪造”。为此,南京军事法庭为了据理驳倒谷寿夫的狡辩,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庭调查。首先,法庭在南京城广而告之,号召民众进一步揭发日军罪行,特别是在中华门一带揭发谷寿夫师团罪行。其次,法庭设立了20多个调查庭,并委托全市13个区公所同时展开调查。第三,法庭收集众多包括缴获的日军施暴照片、电影胶卷以及屠杀现场遇难同胞的尸骨等证据。南京军事法庭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于1947年2月6日公审谷寿夫。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谷寿夫提出的三点申辩,军事法庭依据法律、法规,用铁的事实给予严正驳斥。关于第一点,法庭出示、放映了日军自己拍摄的、以及外国人士拍摄的记录日本罪行的照片和电影。谷寿夫可以从这些照片和影片中看到自己的狰狞面目。关于第二点,法庭查实谷寿夫师团犯有前科,早在保定、石家庄、浙江德清县等地已暴行累累,军纪败坏。关于第三点,法庭更是列举了无数不容置疑的事实。经过审理,最后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主要战犯谷寿夫判处死刑,并于1947年4月26日上午10时押赴雨花台刑场,依法执行。死于南京大屠杀的30多万冤魂,终于得到公理给予的祭奠。
天道公平,除邪惩恶。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有3位尽管军阶低,但他们所犯的罪行震惊了全世界。他们就是日本攻占南京过程中,曾用“助广”刀斩杀300多人的田中军吉,以及日本报纸《东京日日新闻》报道的“刀劈百人超记录”的2名主角向井敏夫和野田毅。对于这种灭绝人性的罪行,不清算、不绳之以法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维护公理与正义。1947年12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将田中军吉、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合并审判。当公审后审判长宣判3人死刑时,当年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当场吓得魂不附体,面如死灰。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和野田毅被押赴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以德报怨,宽大迅速。80年前,侵华日军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中国政府和人民有充分的理由严惩这些战争罪犯。然而,纵观南京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国政府又本着“以德报怨”、“宽大迅速”的对日政策,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战犯处以极刑外,对绝大多数战犯进行了宽大处理。这既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和中国人民“以德服人”的传统美德,又与盟国对德、意战犯主要采取教育及示范性惩戒政策相一致。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中国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了审判条例,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整体上来看,南京审判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彰显了正义与和平的理念,顺应了世界潮流,符合人民的意愿。同时,南京审判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国家对法西斯战犯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东京审判提供了许多重要证据,为盟国审判日本战犯作出了重大贡献。
南京审判作为中国在战后清算南京大屠杀战犯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它向人类昭示发动侵略战争必将受到历史的正义审判。历史不容割断,更不容忘却。在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之际回顾南京审判,既是对战争死难者的纪念,更是对子孙后代的负责。
(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