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第24条”恶法引发的思考

作者:刘明辉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1-19 16:24:34

2004年以来被社会各界广为诟病的“第24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自2018年1月18日起,无辜配偶“被负债”的噩梦宣告终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法院不再依据“第24条”把夫妻一方借的债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不再苛求妻子对丈夫的“风流债”等承担证明借据上写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这对于“被负债”的无辜配偶以及潜在的“被负债”失婚女来说是一个福音。在万众欢庆之际,笔者对以下问题陷入深思。

一、“第24条”恶法实施的恶果有多严重?

“第24条”恶法实施恶果的严重程度,从“反24条联盟”的发起人及其网友的回应可见一斑。2013年,陈玲在离婚前夕曾经遭遇八起案件,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承担丈夫在离婚前半年期间借的八笔共计337万元的“债务”。败诉后,她的工资和房产全部被冻结,只留给她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一想到父母和自己婚前婚后的积蓄将全部用来还前夫瞒着他借的债,她爬上了28层楼顶,被救下之后,联系到4个和她一样的“被负债”者结成“反24条联盟”。通过微博、微信联络,现已遍布31个省份。

陈玲等人的遭遇引发社会各界激烈争论,其中来自法官的批评最尖锐。公众对此,有网友惊呼:“只要此恶法不除,姑娘们,千万别结婚!”因为“第24条”在客观上“帮助坏人谋害好人”。2016年9月26日,陈玲和几个“反24条”群体代表到北京参加全国妇联组织的研讨会。在会上她们对着制定“24条”的法官哭诉自己无辜“被负债”的遭遇和绝望,全国人大代表、婚姻法学专家和律师与会有的陪着流泪。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仰缺失,一些人没有理想目标,没有内心自律,甚至没有道德底线,在物欲横流的世风中,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在花天酒地时完全不考虑自己本应负有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而且“说谎话不脸红”。导致一些人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隐瞒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真相,以做生意等名义借款,将恶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在配偶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第24条”,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恶果为决策者始料不及。

二、“第24条”为何沦为恶法?

“第24条”的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相悖。决策者的初衷是维护交易安全,制裁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其实施结果却导致众多无辜妻子“被负债”,甚至产生大量的虚假债务,引发社会各界对其公正性的强烈质疑。

深层次挖掘其思想根源,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决策者站在相对强势的债权人立场上而忽视了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处于强势的债权人只要在借据上要求夫妻二人签字,即可避免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清偿力不足的风险,且足以防止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何需决策者加以特殊保护?而处于弱势的妻子,如何能做到监管丈夫在外是否负债甚至伪造债务?本来需要倾斜性保护的弱势群体,却被置于度外。

次要原因是决策者不切实际的主观臆断,自以为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作为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例外,就足以兼顾实现“交易安全”与“妻子不负责偿还丈夫的个人债务”两种法益。没料到这两种除外情形在中国发生的概率几乎等于零。

第一种要求“约定为个人债务”不具可行性。因为债权人一般不敢借钱给个人;伪造的债务源于双方恶意串通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做出此约定便达不到目的。

第二种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需要以夫妻“AA制”为前提,在认为“分家过日子”会伤害夫妻情分而不愿意“AA制”的国度,此条款形同虚设。

三、如何避免出现恶法?

依法治国的首要标志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良法。只有良法作为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依据,才能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才能引导每个人守法,法律意识至上。而要立良法,避免出现恶法,就必须遵循“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原则”。立法者戒除不切实际的主观臆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搜集分析各种存在的信息及其发展动向,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充分考量并进行科学论证拟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不同群体的影响而避免法益失衡。

作者: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刘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