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计划组建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这是我国政府环保机构的第四次调整,也是环保大部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整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机构保障,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生态保护职能落实到政府职能设置上,对释放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保护和补偿修复的文件,如《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等。但是在过去的政府机构职能设置中,生态保护的职能往往被包括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中,并不单列。此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一并列为政府职能,并在组建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中明确体现“资源”、“环境”和“生态”三大要素,这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生态学的观点看,资源、环境、生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三大自然要素,分别体现着人与自然的不同功能关系。“资源”指主权领土和可控大陆架范围内所有自然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开发利用以提高人们生活福利水平和生存能力的实物资源的总称。 “环境”泛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而“ 生态” 泛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生物群落与其所处的环境所形成的相互作用的统一体。由此可见,“生态”、“资源”、“环境”三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然而,此前人们对于三者往往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主要表现是将“生态”与“环境”混为一谈,这客观上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例如,在探索建立绿色GDP 核算体系过程中,只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纳入核算,而将生态因素归入环境因素,致使生态效益、生态价值、生态补偿在该核算体系中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这种认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经得到改观。报告在谈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时,明确要求“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这就明确将生态因素与资源和环境因素区别开来。2013年环保部颁布《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7年国务院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也都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性。然而,在此次机构改革之前,这一重要性并未能够体现在政府机构名录上,对明确权责仍存在一定阻碍。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的组建明确了资源、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生态保护职能正式落实于政府机构职能设置上,对于贯彻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文明是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环境理论、是基于东方智慧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路径。在生态文明中, “生态”是自然世界,“文明”是人类创造的所有物质和精神文化总和,生态文明正是自然世界与人类文明的和谐统一。相反,西方环境治理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将人与自然完全割裂,强调经济手段的运用,其结果大多是环境、生态让位于增长,乃至“自然的终结”。新自由主义因此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世界环境危机的根源。然而,在过去的40年中,我们也受到新自由主义环境和发展理论的影响,不仅观念上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行动上长期粗放式发展,导致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开始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采取重大的举措,不改革现有的体制机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我国的生态安全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就会面临严峻考验。
此次政府机构改革,将生态文明落实到机构设置层面,必将有助于充分释放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能量,彻底革除新自由主义经济环境理论的负面影响。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监管,克服以往只重开发利用、漠视保护修复的急功近利式发展理念,确保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的生态安全;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保障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环境服务,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
(作者何韵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