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美贸易冲突中,美方多次摆出受害者的面孔,并以指责中国经济侵略作为发动对华加征关税的重要理论证据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程大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国际法上并没有定义什么是经济侵略,美国政府用“侵略”来定义一个国家的经济行为,这在二战后历史上是罕见的。中国是世界经济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美国发动贸易战,遏制中国经济发展,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与此同时,美方近期的一系列实质性行为正在削弱世贸组织(WTO)体系,除美方屡屡传出要退出WTO的传闻之外,美国正在阻挠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开启新的大法官甄选程序。对此,程大为指出,如果上诉机构瘫痪,这对全球贸易体系也将造成实质性伤害,目前特朗普政府的行为破坏了中美两国贸易治理方面的遗产,还是希望美方可以回到坚持多边贸易体系的道路上来。
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第一财经:6月19日,美国白宫发布了题为“中国的经济侵略如何威胁到美国和世界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报告。你怎么评价这份报告?
程大为:有数据显示,中国加入WTO以来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接近30%。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坚持力保人民币不贬值,发挥了世界经济增长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
美国报告认为中国成为了第二大经济体,认为应该从根本上遏制中国的经济崛起。遏制中国崛起的贸易战争,是不是经济侵略?其实,以遏制别国整体经济发展为目的,干涉别国经济主权的行为才构成经济侵略。美国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第一财经:要如何厘清经济侵略的内涵,同时通常WTO法中如何定义贸易政策所造成的后果呢?
程大为:国际法尤其是WTO法在立法上有成熟的逻辑和方法,例如,定义倾销,要定义倾销的主体、主体的行为和行为的后果(即对他者损害的程度)。如果按照这一逻辑范式定义经济侵略,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要定义行为的主体,在白宫的报告中,对中国政府、企业甚至是学者和学生的控诉都有,主体混杂有乱扣帽子的嫌疑。目前国际上对侵略的学术讨论中,对侵略主体的认定多限于国家。
第二,行为具有侵略性。在国际军事法庭和联合国宪章中对侵略性的定义包含主权被践踏的要素,在政治上,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即国家对本国经济拥有最高的、独立的管辖权。经济侵略的要害应该是侵犯别国的经济主权。
第三,行为具有政治特点。WTO法等国际经济法对关税、经济禁运、抵制、倾销、冻结资产等行为有了明确的定义,现有法律基本上规范了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行为,指出了这些行为的特点、行为的损害特征,及如何规范这些行为。可以说,中美贸易战中所涉及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依据现有国际法解决。
第四,行为后果具有侵略性,是最高级别的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法从来没有使用“侵略性”一词来界定一种贸易政策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世界贸易组织通常使用“损害”来描述行为的后果,例如,按照《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就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及(2)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可见,WTO规定了如何认定损害。正因为如此,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成为一部被多边体系认可的好法。
第五,在定义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具有侵略性之前,必须认定该行为在国际法中是否违法。这一要求是对国际法的尊重,同时对国际社会中的所有成员使用不违背国际法的、维护他们利益的相关行动至关重要。例如,扩大世界市场份额的商业行为是否违背国际法?如果该行为违背了国际法,那么,其他国家就不可以用同样的行为去进行反击。如果美国认定中国保护国内市场、扩大全球市场份额是经济侵略,那么,美国自身就不应该使用这样的行为。
特朗普政府破坏美国贸易治理遗产
第一财经:美国破坏二战后自己建立的世界贸易体系,意欲何为?
程大为:在经历了100多年的贸易保护主义之后,美国在上个世纪30年代逐渐走向自由贸易,并在二战之后开始促进建立多边贸易体制,这个体制的特点为:第一,具有规则导向性(rule based),第二,具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通过最惠国,把贸易化普及、扩散给世界上更多的成员国,这也令WTO成为美国主导建立的最好的国际机制之一,其成员也从最初的23个扩大到目前的164个。
同时美国建立多边体制乃至多边贸易体制,譬如其在贸易治理方面,基本上都有其政治目的,这也是它的一个缺点。
在二战之后,在推行多边体制时,美方主要是为了遏制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这样的政治目的维持到克林顿政府的第一任期。随后在苏联解体等情况下,克林顿政府也面临一个新的重大问题,即其曾经扶植的日德已经在战后发展起来,美方需要考虑平衡的战略点又回到了德日身上,这时美方选择用北美自由贸易区来促进贸易。
另外一件重要历史事件是在克林顿时期的西雅图会议(1999年)。在经历了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后,美国感觉到在一个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组织中,想要投票、其决策过程(decision making) 太困难了。
为此,美方开始选择更多转向双边和区域协定。奥巴马时期他用的是TPP和TTIP两个贸易协定谈判来进行合围全球,那时候美方就开始有点遏制中国的企图;到了特朗普时期,虽然仍无法判断其意图,但是做法实质上已经损害了多边贸易体制,破坏了美国贸易治理遗产和贸易立法的思想。这会带动一个和最惠国待遇效应相反的效果: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具有示好效应,那么特朗普所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将展示一个示差效应。我对此表示不理解,表示很惋惜。还是希望美国可以重拾其知识遗产。回到多边体系里来。
第一财经:美频繁使用“232调查”,在钢铝关税、汽车税之外,还极可能发起对铀的“232调查”。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成员,要如何有效应对特朗普政府的这种单边主义措施?
程大为:首先,最好的方法还是通过WTO来解决,并就争议展开磋商。
其次,若不行的话就进行反制,以牙还牙。反制的原则是对等且时间错后:譬如对方加征关税340亿美元,我们是稍后对等征税,并非我方主动。反制的目的是还是要回到谈判桌前,并不是为了打贸易战。
第三,通过市场的方式。如果真打贸易战,企业贸易关税上升,企业是要换市场的,譬如通过选择欧洲、亚洲市场的方式造成贸易转移,这也会导致美国进行调整,不过这可能存在几个月到一年的滞后性。市场的力量是强大的,有可能会逼着美国选民和政府最终选择尊重市场。
第四,法律调解。可否出现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第三方调解员,促进双方和解。这并不是让某一方站队,而是中立的。
第五,谈判。WTO法鼓励在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随时都可以启动谈判,随时回到谈判桌前,如果美国有诚意,这个选择也是最好的。
第一财经:WTO问题上,美可否真正架空WTO?上诉机构瘫痪的后果有多严重?
程大为:造成瘫痪是美方有意为之。如上诉机构瘫痪,这对全球贸易体系也将造成实质性伤害。WTO具有三大功能——谈判功能、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目前谈判功能实际上停滞了,多哈谈判并没有进展;政策审议就是撰写报告,还在运行,而WTO最重要的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若因美方通过阻挠人事任命的方式,形成实质性瘫痪,此举是很恶意的。
一方面,这一事件阻碍了中国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因为若上诉机构瘫痪,就算走到上诉这一步,也没有法官来审案;另一方面,这已经超出了中美贸易事务,已经是对世界贸易体系的实质性损害。为此上诉机构大法官任命的问题必须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