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不肯掏子女教育费,法院:怀疑他还有家理发店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7-24 12:12:20

上午9点半,邗江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今天第三起案件的执行现场:扬州市幸福小区。

这是一起离婚纠纷案。2012年2月24日,南京市六合法院作出(2010)六程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颜某与妻子林某离婚,房产及家用电器、家具等归林某所有,颜某应享有的份额,林某给付折价款3万元;颜某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上述财产折价款相抵);婚生子由母亲林某抚养,颜某自2010年7月起至独立生活时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2015年9月11日,林某向邗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邗江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颜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提供的颜某享有顶酷美发公司(共4处分店)股份及发靓美容美发店股份,南京六合法院、南京中院、江苏省高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均载明,该事实不存在。

经与颜某沟通,他主动履行小孩生活费10700元,医保费用220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803元。由于林某所提供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无法全部支付其执行主张,但考虑到小孩在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必然产生一定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故邗江法院责令颜某支付了5000元。

对此,林某提出异议,法院经异议审查后驳回。后林某申请复议,扬州中院裁定认为,邗江法院应依六合法院函的意见执行教育费,但同时又强调,教育费用以发票进行审核。此后,邗江法院又对被执行人颜某的财产情况及婚姻状况等进行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邗江法院通过执行救助途径救助林某5000元,后来法院又督促颜某履行5000元。2018年5月29日,因颜某未能按承诺履行3-4万元的教育费,邗江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在颜某司法拘留期间,邗江法院又提审颜某,要求他想办法履行义务,但其仍表示无履行能力。

此后,邗江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账户的流水和保险投保情况,并再次要求颜某分期履行义务,但他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

在颜某的住处,执行法官向颜某出示工作证和搜查令,对他的住处进行搜查。记者在现场看到,执行人员在颜某家中搜到一些收条、票据,但暂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执行法官决定对颜某的8张银行卡和1部苹果手机予以扣押,并填写了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随后,执法人员当场检查颜某手机中支付宝、微信等钱包账户余额。

邗江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玉群和扬州市人大代表李益萍与颜某及现任妻子进行沟通。颜某表示,他每月收入三四千元,但要抚养孩子,父亲生病每月还需要一些生活费。他也想履行义务,可有很多现实困难。李益屏代表建议他对每月工资进行合理分配,作为一个男人要有担当,应该能更好地处理好这起感情纠纷。

邗江执行局局长张玉群介绍,被执行人颜某疑自己经营有理发店,后续还会继续调查理发店所属。

男子离婚后不肯掏子女教育费,法院:怀疑他还有家理发店

邗江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玉群和市人大代表李益屏与被执行人及其妻子进行沟通。

男子离婚后不肯掏子女教育费,法院:怀疑他还有家理发店

执法人员当场检查被执行人手机中支付宝、微信等钱包账户余额

男子离婚后不肯掏子女教育费,法院:怀疑他还有家理发店

执行人员正在登记财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