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前景光明

作者:傅小强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7-27 16:58:41

近来,随着巴基斯坦大选举行和政府更迭,国际上出现一些质疑中巴经济走廊前景的舆论,例如担心中国贷款可能使巴基斯坦陷入债务危机。其实,中巴经济走廊是中巴两国经过长期科学论证后提出的互惠互利发展战略,即使在推进过程碰到一些挑战和问题,都不会影响走廊建设的光明前景,更不会影响中巴之间的全天候战略合作关系。

西方和国外舆论对中巴经济走廊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债务问题。他们认为“中巴经济走廊”对巴基斯坦的经济发展、政治局势和安全形势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或冲击,“中巴经济走廊”对巴基斯坦的巨额贷款最终需要“连本带利”还给中国,按照巴基斯坦现有的经济水平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情况,它将背负沉重的债务包袱。西方媒体甚至认为当前巴基斯坦债务风险激增,外汇储备短缺,希望中方继续向巴方提供贷款,否则巴方将再次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求援。此外,他们还炒作借助“中巴经济走廊”,中国的公司、工人和商品正大量涌入巴基斯坦,这将冲击巴基斯坦的本土企业。对此,巴基斯坦财政部长阿赫塔尔女士已发表声明予以澄清,强调巴方将坚定不移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也注意到巴方外汇储备出现短缺问题,相信巴方能够克服暂时的困难,保持经济稳定发展。

    二是走廊项目分配问题,实际上就是先发展什么地方后发展什么地方的问题。中巴经济走廊还面临着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和旁遮普省与其他较小省份之间缺乏信任的挑战,各省都期望有更多的项目能够惠及当地。中巴两国在联合制定走廊规划时也考虑到了这些因素,但相关项目在巴国内的分配主要由巴中央政府统筹,当然也会受到党派利益和地方博弈的影响。实际上,中国十分注重巴基斯坦较小省份的顾虑,中巴在选择优先事项、电厂选址和经济特区照顾较小省份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随着“早期收获”项目的顺利推进,到2030年以前按计划完成其他项目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给省份之间关系紧张的巴基斯坦带来稳定。

三是中巴在走廊建设上获得谁得多谁得少的问题。一些意见领袖依然持有“中国从中巴经济走廊中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巴基斯坦”这种印象。一些经济学家倾向于把相关项目的短期收益作比较,认为中国获得超过50%就是巴基斯坦吃亏,而忽视经济蛋糕从无到有助推了巴基斯坦国内经济增长和就业。项目的利益分享不应该算经济小帐,更应该算社会贡献和整体经济发展的大帐。其实,很多项目巴方的收益远大于中国,中巴经济走廊给巴基斯坦带来的收益将足以偿还贷款并提升该国经济增长水平。

四是政策延续性问题。巴基斯坦大选将产生新政府,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评论认为,伊姆兰汗的胜利可能是巴基斯坦的分水岭,他的政治理念与其它两党明显不同,比较关注走廊相关项目涉嫌腐败等问题,甚至新政府对中巴经济走廊的态度会发生一些变化。其实,伊姆兰汗反对国内腐败并非是对中国有意见,他并不反对计划本身。伊姆兰汗公开表示,中国和巴基斯坦的经济合作能够极大的提升国家的经济,而人民也会因此而受益。中巴经济走廊对双方利好的事情没道理会有什么波折。可以预料,风雨过后仍是彩虹,巴铁仍是“铁哥们”。

目前对中巴经济走廊的这些质疑,一些是捕风捉影别有用心,也有一些是居安思危的建设性看法。中巴双方有足够战略定力排除外界干扰和破坏,化解中巴经济走廊面临的经济、外交和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和挑战。为顺利推进“中巴经济走廊”的进展,化解误会与矛盾,中国应采取合理有效的对策。

一是项目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对方的消化能力,努力与其发展需求对接。除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外,应进一步深入调研巴基斯坦的实际需求,将“中巴经济走廊”与巴基斯坦的国家发展战略相契合,重点帮助其发展外向型产业,从根本上助力巴基斯坦摆脱发展困境。针对巴基斯坦媒体认为“中巴经济走廊”将给巴基斯坦造成沉重债务负担以及巴方民众参与度较低的问题,中方可考虑适当延长巴方的还款期限。

二是尽可能吸引巴方民众参与到“中巴经济走廊”的建设中来。在帮助巴基斯坦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巴方民众对“中巴经济走廊”的认可度。与此同时,加强对学校、医院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设施的建设,为“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三是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讲好中国故事和传播中国声音,高度重视外宣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创新宣传理念、拓宽宣传渠道等方法,积极宣传和全面展示中巴经济走廊的目标与成果。针对西方媒体的恶意歪曲和不实之谈,要及时发声驳斥,以正视听。拓展中巴两国民间交流和沟通,为两国关系长远发展培养人才,共同为“中巴经济走廊”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是加强与巴军方和新政府的战略协调,进一步明确中巴经济走廊的目标是促进巴方发展和共同致力于地区繁荣。需要进一步突出中巴经济走廊的经济色彩和非排他性,避免刺激有关国家从而给“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极端势力和恐怖势力,为走廊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 傅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