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申了我们党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一贯立场,作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部署。 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强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的重大意义,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各环节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近来,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市场、融资、转型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对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司法职能,认真谋划,精准施策,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一环扣一环,一步又一步,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对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作出具体安排。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尤其是,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的依法再审,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认为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向国内外、全社会释放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有评论认为,这些都是扎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和实际行动,司法的主动作为和担当是新时代产权保护的“强心剂”和“稳定锚”,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和活力,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前,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民营企业家的顾虑。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对于涉产权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伟大时代应有伟大作为。人民法院要树立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工作各个环节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思维,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和更高的工作水准,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引导形成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汇聚信心力量,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