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一体惩治消费合同欺诈

作者:靳昊 来源:光明日报
2018-12-06 10:48:10

【诚信建设万里行】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

原价709元、“双11”狂欢价349元,看到这个价格,有些心动的王先生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款祛痘产品。可是细心的他发现,该款产品仅有一次网上交易记录,价格为499元,店家从未以709元出售过该产品。自感被骗的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款退货并支付原价3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定,该网店实施了标识“不存在的原价”以及优惠价的行为,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造成误导,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故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璟钰指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要求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同时不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表示,恪守信用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种普遍的信赖。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将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也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可能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消费合同欺诈是合同欺诈中比较常见的类型,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消法3倍赔偿的规定来惩治欺诈行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程啸表示。

孙璟钰指出,在消费领域,欺诈的表现形式“既多且杂”: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各类情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消费者遇到欺诈行为后,可以进行投诉,若投诉无果,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当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孙璟钰表示,为规制消费合同欺诈案件,应当形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多位一体的治理格局,平台经营者加强审核与准入,管理部门增强监管力度,消协提升帮助消费者维权的能力,如此才可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营商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欺诈轻则违法,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程啸表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

程啸认为,应该加快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将构成欺诈的企业甚至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加强信用惩戒,让构成欺诈的经营者不能“换个马甲”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

《光明日报》(2018年12月06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