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1:消费者享有“7天后悔权”
案例:
刘女士于今年1月网购了一件毛衣,毛衣寄到后又对自己挑选的款式不太满意,于是联系网络卖家退货,但卖家以毛衣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刘女士的退货要求。
新《消法》解析: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2315解读:
新《消法》第25条是本次修改中的新增条款,在新《消法》修改之前,刘女士网购的毛衣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只因个人喜好原因要求退货,工商机关无法支持刘女士无条件退货的要求。但新《消法》实行后,刘女士的退货要求有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也就是说享有了“后悔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后悔权”只适用于网购等4种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