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应完善增值税立法(新论)

作者:杨默如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6-07-12 08:37:57

我国的增值税立法必须清理大量临时过渡措施,从而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国家的建设

日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结束,营改增试点企业晒出了首份增值税账单。试点的1100万户纳税人中,生活服务业数量最多。本就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地位和作用变得愈发重要。为了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国家的建设,应加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设计:

在税制要素设计上简并税率。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税率仅有一档的比例约为45%,有两档的比例为25%,三档、四档的依次递减,而超过五档的屈指可数。税率档数越多,管理与遵从的成本也越高。相当多的实例表明,多级税率增加了征纳税成本,可能为偷逃税者大开方便之门。针对目前增值税税率档次较多的状况,立法需将简并税率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可选择一档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做法,同时设置一档低征收率。

在减免税优惠上注重规范。各国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仅有少数,且限制在基本的健康、教育和金融服务上。如在欧盟内部,逐渐消除了对教育与健康等的免税;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减免还增加了限定条件。我国增值税立法必须清理大量临时过渡措施,进一步规范减免税范围,从偏重发挥经济政策功能转向发挥社会政策功能。严格落实税收法定,以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约束。此外,在增值税起征点设计上,要在公平与效率、税收收入与课征成本之间加以权衡。

在出口退税方面完善机制。凭发票抵扣机制优势的实现需要切实的退税渠道,但是骗税的风险又常常困扰税务机关。为了既能降低退税的申报数量,又能解除企业现金流的担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出口者的供应商提供给出口者货物或劳务时,适用税率为零。同时尝试建立完善“快速通道”的退税处理机制,专门提供给那些被证明是纳税遵从纪录良好的出口商们。健全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等部门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出口骗税。

在税收征管上加强国际协调。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则的缺失,可能导致同一项国际服务被重复征税。另外跨境电子商务使税源监控难度加大。针对这些挑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在管辖权上坚持“消费地”课税的国际惯例;在征管上推进制定公平、合理、高效的国际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联合打击国际反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在收入划分上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由于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对双方的利益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营改增”之后,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这仅仅是一个过渡性方案。真正的划分比例,必须与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同步,按照事权关系确定各方的财权。为了调动“两个积极性”,一方面要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在进一步厘清事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把分成比例法定化。

(作者为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侨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