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网站主体责任,规范网站尤其是新闻网站的各项新闻采编和发布活动,是落实政府监管职责所需,是确保广大网民在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有更大参与感、获得感和成就感的前提。中国互联网发展,离不开广大网民的参与,离不开广大网民在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投入。但互联网技术和产业所具有的特点,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和行为的掌控能力日益提升,广大互联网用户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纠正这种不平衡的关系,需要政府的主动介入和参与,需要政府通过落实网站主体责任来推动。
强化网站主体责任,提升网站责任意识,确保网站以建设者的积极姿态做好各项工作,是全面推进中国网信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必要前提。网站拥有者、经营者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把新闻网站作为宣传党的事业的主阵地、主战场,要主动承担新闻网站的历史使命、社会责任,主动将网站的经营活动纳入到党的各项事业中来,主动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主动传播正能量,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新闻网站在“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中的作用,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主人翁的姿态做好新闻舆论宣传工作。
三、强化网站主体责任要立法先行
尽管互联网用户量巨大,但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由少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少数互联网企业日益形成垄断,利用互联网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立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加大互联网立法力度,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强化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确保互联网企业发展不得建立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用户权益的基础上。
从美国和欧盟情况来看,在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仅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而对平台上的其他内容,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可少负或不负责任。但近年来,这种归责理念正在发生变化,平台服务提供者不仅需要对平台上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而且还要对自己平台上第三方提供的内容负责。根据欧洲人权法院2015年的一份判决,即DELFI V. Estonia案中,平台对第三方,比如广大互联网用户在敏感的热点事件当中发表的评论,在有些情况下,也需要负完全的责任。如果网站对新闻内容可能引发的事件没有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具体措施,则要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欧盟和欧盟法院近年来对美国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比如微软、谷歌和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和Twitter等采取的系列措施,也是地区性组织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更多更严格义务的表现。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快互联网立法的步伐,无论是刑法第九修正案的生效、还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导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无论是已经生效的全国人大关于保护网络信息的决定,还是目前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都为强化网站主体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把强化主体责任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抓手,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把握了网络发展的规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重双基”、“强双责”理念在实践中的落实和贯彻,必将产生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广大网民也将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