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外商投资法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体现了内外统一、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无论对于吸引外资、留住外资,还是促进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全面提升内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有积极意义。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企与民企之间、外企与内企之间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存在企业之间的三六九等,不存在所有制的优越与卑贱的问题。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任何企业都依法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对外国投资者,也实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原则。基于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与国籍的歧视性待遇,无论是优惠性的超国民待遇,还是歧视性的亚国民待遇,都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无论是民企,还是国企,无论是内企,还是外企,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各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共同发展。外企与内企依法取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贵贱之别。
第二,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稳步提升并严格遵循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是建设质量大国、惠及广大消费者的关键。为让外企与内气不输在起跑线上,必须鼓励开门立标、民主立标、透明立标。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要鼓励外企与内企平等参与,公平博弈,彻底终结标准的散乱差现象。标准弱,质量弱、企业劣;标准强,则质量强、企业优。
第三,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也是国货。鹬蚌相争,渔翁得利。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我们纳税人的资金,也彰显了海纳百川的开放民族精神。
第四,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中外合资各方必须弘扬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的契约精神。坦率地说,强制转让技术的确是中美贸易谈判中涉及的敏感问题。在外商投资法起草中,立法者勇于担当,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强制技术转让,体现了负责任大国应有的契约精神,值得点赞。
第五,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当然,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也不要吃醋。凡是对外资开放的产业,对内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企业当然也要无条件开放。这才是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授予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国民待遇时,也必须赋予内资企业国民待遇;否则,有反客为主、本末倒置之嫌。因为,手心手背都是肉。
第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治政府贵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作为必问责。因此,主管部门无论是对国企还是民企、对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一碗水端平地提供行政服务,包括行政许可与行政指导。谁有病,谁吃药。谁违规,谁受罚。谁失信,谁担责。监管者不能搞选择性执法。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不允许任何特权企业、特权公民、特权商人,更不容忍法外企业与法外个人的存在。
此外,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平等诉权。法院和仲裁机构作为裁判者,必须一视同仁,始终保持黑脸包公的本色,认法不认人,认理不认人。法院要切实做到开门立案,凡诉必理,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法。谁有理,就保护谁。谁的法律依据过硬,就保护谁。谁的证据过硬,就保护谁。为消除外商投诉无门的顾虑,草案还特别要求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有恒产者有核心,而有恒产的前提是恒法。期待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与落地生根将会掀起新一轮的外商投资新高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刘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