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英首提“中华法制”意义非凡

来源:学习中国
2015-10-22 21:05:37

英国是西方代议制的首创国,也是西方现代法治制度的发源地。10月20日下午,习主席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提出“中华法制”概念。据“学习中国”大数据分析平台推断,这是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并是在英国议会这样一个充满现代法治自豪感的地方提出的,“学习中国”小编认为,其意义非凡。

习近平在英首提“中华法制”意义非凡

图为:2015年10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和英国首相卡梅伦共同出席

在伦敦金融城举行的中英工商峰会并致辞。

一、中华法制文明是世界法制文明的璀璨明珠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2400多年前孟子说的这一句话,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这说明炎黄子孙的血脉里一直流淌着优良的法制文明基因。但是,不知为什么,在一些西方人眼里,甚至在我们本民族的少数人眼里,中国一直是所谓的“没有法制的国家”。就在2014年7月,英国《金融时报》曾刊文说中国的审判只是“党的审判,而非依法审判”,“是政治驱动的产物”。这虽然是少数西方人的论调,但是,这也折射出西方社会对中国的法治偏见。这种偏见的产生剔除其有意歪曲的政治因素之外,还应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这少数人对中华古老的法制文明知之甚少,二是因为我们自己没有讲好中国法制故事。

中华法制文明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涵丰富,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法制底蕴,是人类最灿烂的法制文明之一。习近平曾高度评价我国的法制文明,他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中华法制文明历史悠久,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同时也产生法制。云梦秦简的出土,证明了公元前四世纪左右,秦国的法律规范已涉及到立法、行政、民事、经济、刑法、诉讼、狱政、司法鉴定等诸多方面,确实达到了史书中所说“秦皆有法式”的地步。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中华法制的内涵十分丰富。一是礼法结合。礼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被统治者改造成为体现“别贵贱、序尊卑”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汉儒通过说经解律、注律和引经断狱等途径,引礼入法,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至唐朝,礼法结合、相辅相佐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的“本”、“用”关系,如同《唐律疏议》名例篇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是以人为本。西周统治者,从“天命靡常”中发现民情即民心的向背对于维持政权统治的重要作用,因而提出了“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的卓越命题。人的地位提高了,天的地位下降了,民心的价值得到了重视,神鬼的价值遭到了冷淡。中国古代人本主义就是从西周重视人情民心,鼓吹“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历史背景中发端的。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动,进一步彰显了民心向背对于国家兴衰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所谓“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先秦时期的重民思想,经过儒家的提炼与升华,终于演绎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其成熟的形态和标志就是儒家思想体系中“仁学”的创立,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的重要里程碑。儒家人本主义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所谓“天地之性人为贵”,而且立足现世,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关注人生。正是人本主义的哲学基础,使中华法制文明达到真正文明的境界。三是伦理立法。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伦尊卑的等级秩序,即所谓伦常。为了维护伦理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伦理立法。由于伦常关系影响着立法,渗透于立法,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典中伦理立法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反映中华法制文明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是法“致中和”。《礼记·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可见,在儒家经典中,中和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达到“致中和”的境界就会产生“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神秘效果。由于法是“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因此中和表现在法制上含有执法公平、准确、宽猛合于法度之意。《尚书·康诰》所云“慎罚”,就是不得“滥罚无罪,杀无辜”,以使刑罚得中。周公还提出司寇苏公,作为刑罚得中的榜样:“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荀子·王制篇》说:“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杨倞注曰:“中和,谓宽猛得中也。”所谓“听”泛指处理政事、执法断案故需有准绳。中国古代思想家多以度量衡器来比喻法的客观、公正、公平,并作为法致中和的考量标准。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在中国古代“中和”是“良法”的概称,“致中和”是法制建设所追求的目标,思想家们有关法“致中和”的一些论断,反映了中国古代法理学的水平,是中华法文化宝库中的瑰宝,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基点。

10月20日,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指出:“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目标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习近平首提“中华法制”意义重大,他向全世界宣告,法制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中国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独树一帜的、特色鲜明的中华法制文明,具有重要的世界地位并对世界其它法系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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