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015年10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
三、全面依法治国兼收中西法制文明精华
10月20日,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指出:“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习近平的全面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实际推进的依法治国,是吸收中华法制优良传统的依法治国,也是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成果的依法治国。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中以人为本的思想与中国法制文明中的民本思想是一脉相通的。
2015年1月习近平在《求是》发表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章,文章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他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指出:“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古代“民本”一词,首见于《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语,其基本含义是民众是国家、君主进行统治的基础,只有重民、爱民、养民、教民,君主的统治才能稳固,国运才能昌盛长久。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体系。它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成为儒家“仁政”学说的核心内容,并最终被吸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正是民本思想的传承,对皇权专制形成了强大的制约力量,从而保持了传统文化不因专制主义思想的不断强化而失去活力,丧失创新精神。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中法治德治“两手抓”的思想与中国法制文明中的礼法结合综治也是一脉相通的。
习近平在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章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他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他强调:“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
中国法制文明中蕴含中丰富的礼法结合综治思想。礼法结合综治自秦汉儒法整合到西汉形成以后,又经魏晋至唐最终定型,直至清末,在基本结构上就没有什么变化。以刘彻为起点,自西汉至清朝的2000多年间,各个朝代,不管是圣君贤臣,还是昏君庸臣,不管是汉民族统治者还是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都一无例外地实行礼法结合的综治模式,不再改变;魏晋至唐沿着这条道路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有机结合,礼法结合综治模式臻于定型,造就了礼法秩序下的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最高峰,造就了大唐文明。纵观汉以后各朝代,都继承和坚持了礼法结合的综治模式,并根据当时实际部分的调整,灵活地加以运用,但从来没有超出其范围。礼法结合综治思想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产生了深远与广泛的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主要特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历史经验。
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推进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国法制建设的内容正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从旧到新、从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正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积极影响,从外部促成了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仅有15年,而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方面建设比中国早了二三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在借鉴学习中,剔除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与制度如“两党制”、“多党轮流坐庄制”、“三权分立”外,更多的是学习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中与社会化大生产相结合,反映民主政治运行规律等对我国有益的内容,比如“代议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制”等。西方市场经济历史悠久,法律制度较为完备,中国要学习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运行方式主要是市场经济模式,都强调经济法制,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这些法律制度,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共同性,只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可以大胆借鉴。有的法律制度虽然不能直接用于我国的建设,比如西方的议会制,但其体现出的权力不能过分集中、权力应受制约的精神,我们也要学习借鉴,并根据中国国情在实践中运用,为建设我国法治文明服务。
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于不同的土壤,决定了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学习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时,精神和理念的移植是重心。法律精神是法律制度的核心。转换法的精神就是用西方法中权利本位、法律至上、程序优先、司法独立、契约自由、经济民主等精神要素取代那些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标准,确立全新的符合现代法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而实际上,西方进步法律文化的精神,如“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权利能力平等”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已经在中国当代的许多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吸收西方法治文明,要注意与中国国情的兼容性。法制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彻底抛弃。应着眼于现实和未来,在保持中华法律民族性的同时,借鉴西方传统及当今的法律文化精髓,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古老文明的华夏大地上彰显法律的权威。
中华法制既是中国的又是世界的,既是古代的又是现代的,既是被应用的又是被信仰的。中华法制在世界法制文明的舞台上,正闪烁着熠熠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