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推动中国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来源:宣讲家网
2016-05-16 18:56:40

回顾增值税在中国的历程,我们可以找到“营改增”的历史定位。中国增值税从1979年起试行,已走过37年的历程。增值税在中国的发展与改革开放几乎同步。增值税改革的关键步骤,都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增值税本是舶来品,没有开放,就不会有中国的增值税。增值税制的每一次改革,都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关系。1994年增值税制改革,就是为了建立与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税制。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尽管当年的表述是“基础性作用”,但不影响对市场作用的强调。增值税取代产品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税收对市场的扭曲。担心税收收入下滑,同时为了防止经济过热,当时的增值税选择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生产型增值税。这样的增值税不能全面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于是2009年开始了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但是,增值税改革仍然没有到位,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还是有限的。“营改增”全面试点将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列入抵扣范围,标志着消费型增值税制改革进入收官阶段。“营改增”全面试点,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越来越完整,更能体现增值税中性作用。这次改革,扩大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更是进一步巩固了增值税在税收制度中的地位。

增值税在短短的60余年中风靡全球,与它是一种只对增值额课征的税有着密切关系。规范的增值税,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减少税收对市场行为的扭曲。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推进中国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营改增”全面试点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国地税部门加强合作但不合并。这种做法较好地解决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问题。但是,有一种客观现实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这大大增加了国家税务局的征管压力。“营改增”全面试点,如果没有地方税务部门的支持,那么试点的任务是不太可能完成的。因此,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试点的任务才有望完成。“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仅仅是管户就增加了一千多万户,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试点任务才能较顺利地完成。试点中,应进一步探索合作的模式与机制,充分调动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的积极性。税收征管的改善同时是纳税服务的改进过程,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国地税合作,必须将国税部门熟悉增值税的优势与地税部门对行业更了解的优势综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后,中国必须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增值税立法应该把简并税率从总体上降低税负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理想的增值税税率应该只有一档基本税率。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增值税税率仍然可以选择一档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做法,并选择合理的免税范围。基于亚太地区增值税税率偏低的实际,基本税率最终定为10%左右、低税率定为5%左右较为合理。征收率也应只设一档,定为3%左右。

“营改增”全面试点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尽管试点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它毕竟迈出了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未来中国直接税制改革也要稳步推进。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难度极大,更不可大意。在取得最大社会共识的前提下,加快税制改革,才可能尽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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