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约谈制度的适用
约谈是一种具有弹性的行政行为,被约谈单位除需要配合管理机构解决相关问题外,约谈本身向外界传递的信号、约谈过程被约谈单位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和约谈后被约谈单位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等,不仅有可能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还会引发社会各界对被约谈单位的广泛关注,引发广大互联网用户,特别是与被约谈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户的维权活动,并进而影响到被约谈单位的社会评价、股市股值等。因此,约谈程序的启动及运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启动约谈程序的原则
1.慎用约谈程序
慎用约谈程序原则,主要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启用约谈程序时,应当在掌握了相当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而运用的一种手段。管理机构掌握的情况不全、证据不力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或不足以产生明显或严重的社会后果的情况下,一般上不宜动用约谈这一行政指导措施。
慎用约谈程序的第二层意思是,作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对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约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统一布置,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的权力,应当通过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等方式受到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滥用约谈机制,谋取不正当利益。
2.注重交流沟通
约谈是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对实践中存在违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指导,管理机构即便对政策法律的掌握程度、理解的正确程度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更正确更全面,约谈也不应当成为管理机构的一言堂,管理机构也需要耐心听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合理的辩解。
管理机构在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上,对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方面,也需要结合被约谈单位的具体情况。约谈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和被约谈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还应当注重双方意见的交流和业务方面的探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方面固然义不容辞,但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也需要在充分听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汇报的基础上,共同推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注意交流沟通,还应当避免主管部门利用行政关系上的不平等性,在不充分听取被约谈单位意见和诉求的情况下,在不考虑被约谈单位实际困难和当前技术可行性的情况下,粗暴武断地对被约谈单位发号施令,或只考虑政策和法律的硬性要求或规定,而不注意约谈的社会效果。
3.多方共同参与
按照“约谈十条”的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只涉及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被约谈单位。但在约谈程序启动和运作的过程中,如果有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加进来,可能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实践过程中,比如最近约谈新浪、网易等有问题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过程中,除了管理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以外,管理机构作出约谈决定的决策依据,建立在广大网民的参与的基础上,并通过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获取了大量举报线索。因此,广大网民的参与,是启动约谈制度的重要的群众基础。
除了要依靠广大网民的监督举报以外,约谈程序还可考虑吸收各行各业的专家参与。因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许多都不是凭管理机构和被约谈单位能够较充分地认识到的,约谈提出的方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可操作性等,也需要吸收和借鉴专家的智慧。
有选择性地吸收专家参与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增加约谈程序和约谈过程的民主程度,削弱被约谈单位的抵触情绪,增加行政指导过程的技术含量,提高被约谈单位整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