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约谈披露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容易在公众当中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约谈过程产生的信息不进行严格控制,极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约谈规定出台之后,要制定配套的约谈信息披露制度。
另一方面,约谈过程和约谈信息又不宜严格保密。这样,既不利于公众对被约谈单位的监督,也容易导致被约谈单位的不认真配合。因此,在配套的约谈信息披露制度出台之前,应当将约谈内容的发布,纳入到现有法律的框架当中,即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约谈内容,可以不予公开。涉及合法运营的第三方的内容,可以保密,其他方面的信息,则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约谈对象的选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包括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未及时落实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年检中问题突出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问题的处理
被约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针对约谈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纠正所提供的服务当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互联网新闻信息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经过评估仍然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约谈后,应当切实采取措施,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再次或多次出现大面积违规违法而被反复约谈的,管理机构将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注意依法保密的情况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将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五、通过社会监督发挥约谈作用
约谈发挥作用的方式,一方面可直接通过前面提到的适用现有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或将约谈纪录记入被约谈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另一方面,约谈还是一种社会监督,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布,也是约谈发挥作用的一种方式。
约谈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可以创造管理机构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生共赢的关系模式,可以达到单纯通过法律的适用而无法企及的目标。这种作用发挥的机理是什么?这种作用怎么发挥?笔者认为,约谈可能通过这几种途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约谈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管理机构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表明管理机构已经掌握了相当数量的证据,表明管理机构已经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作为有所警觉。而这又会向社会、向广大的互联网用户传递一种信息,也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具体作法,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对于大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来讲,只要是被管理机构约谈,都会或多或少向外界传送一个信息,即这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而这又会影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潜在的或将来的利益。
其次,约谈制度对被约谈企业产生作用的机理,还表现在管理机构还要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管理机构会本着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解决问题的宗旨,对症下药地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解决问题。同时在配之以引入社会力量监督的情况下,容易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动配合,也容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三,约谈制度,是管理机构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把脉。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有节制的信息控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股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约谈制度,也可以把其看作是引入更多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使外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最后,约谈制度产生的约谈成果,无论公布还是不对外公布,都会使公众,尤其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感到来自社会和其他用户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利于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主动配合主管机构,不得不对自己的服务活动进行适当的调整。
(王四新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