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许耀桐:全面从严治党开启新征程——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解读

来源:宣讲家网
2016-10-29 20:12:02

7.明确规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公报》指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在这方面的论述中包含三个新亮点。一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最好途径,就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要做到“三问”,即:“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二是提出“三个不允许”,即:“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三是提出“三个深入”,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

8.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保障。《公报》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强调了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很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在这方面的论述中包含一个新亮点,就是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做到“四个必须”,即:“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这是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新认识、新发展。

9.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基础。《公报》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的论述中包含两个新亮点。一是强调了“三个必须”,即:“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二是强调了“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今后,凡是实名举报的,要予以认真的落实和回答,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

10.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公报》指出:“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在这方面的论述中包含三个新亮点。一是强调要“三个坚决禁止”,即:“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二是“两个不准”,即:“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三是“两个不能”,即:“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党内决不允许存在霸气和俗气。

11.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公报》指出:“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为此,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在这方面的论述中包含一个新亮点,提出了“四个坚持”,即: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12.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公报》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13.明确规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公报》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在这方面的论述中包含两个新亮点,一是“两个不允许”,即:“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二是提出“三个必”,即:“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14.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公报》指出:“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在这方面的论述中包含两个新亮点,一是提出“四讲”,即:“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二是“两个禁止”,即:“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