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政治观的思想内涵和理论基础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2016-02-10 15:00:10

“两个互不否定”,已经说明我们要以科学思维和政治观指引改革探索,否则不仅无法找到新路,还会摧毁现有的精神和价值系统,导致紊乱。实际上,邓小平与毛泽东选择了不同的前进路径,毛泽东在探索中国自己的道路时,革命阶段的探索极其成功,但执政阶段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自己找路,这便出现两个结果,一个是成功,一个是失败,毛泽东失败了,但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没有毛泽东的失败,就没有邓小平的成功,也就不会有跳出“两个凡是”,原本这就是对立统一规律使然。习近平主导中央政治局学习辩证法,坚持“两个互不否定”,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政治观的出发点,而阐明的中国与西方和世界的政治关系,又表明了新的看法,也就是参与世界文明创造的新的政治观念。

“全面依法治国”背后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理念。革命党与执政党、法治与人论,类似的问题都属于绕不过、躲不开的难题,必须直面且需要作出理论解答。党的理念处于革命阶段,包括以革命理论支持执政阶段,法只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因为调节社会和激发力量都来自于阶级和革命,也就是说阶级对立可以完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处理。进入执政阶段,尤其阶级关系消失以后,社会矛盾主要反映为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关系,党不可能再以区分阶级关系来完成社会调节,必须形成新的逻辑,即必须产生新的游戏规则和价值系统,这就必然选择人类文化史上最具特色、最有成效的两个规范方式,一个是契约亦即法治,另一个是道德规范亦或德治。从人类的更高级阶段看,德治更可靠,但在人类尚未进入更高级阶段时,只能强调法治,辅之以德治。

走法治道路,必然涉及到政治观,换言之,没有政治观的突破,也便没有法治的真正实施,这一点我们与西方是存在差异的。西方法治观念深厚,早在公元前450年,罗马广场上就树立了12铜表法,并由此奠定西方的法治基础,同时这个基础还得到了宗教的支撑,因为前有犹太教的摩西与上帝的约定,后有基督教的耶稣与上帝的约定,这些契约都支持法治,强化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国最大的差异在于,后者是治国的手段之一,而前者则是治国的根本乃至全部。这就意味着若干政治观念必须确立起来。一个是“善于把党的主张化为国家意志”,即实现观念上的突破,把党的治国理政思想注入法的范畴;另一个是党的主导作用要在法的规范下活动,也就是党带领人民制订的法应当带头执行,即强调自我约束,尤其要形成内生的逻辑和一致性,而不是“两张皮”,否则难以跳出“党大还是法大”的泥潭;再一个是努力把理论化作实践,或者说将理论化作制度设计。

依法治国不是新思想,这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大力倡导的,所以我们高度关注全面依法治国,在于其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设计中,最为核心的是依宪治国,这实际上是习近平在纪念宪法颁布35周年大会讲话中所突出强调的。依宪治国原本是现代国家的最显著标志,之所以在当下中国成为热点,主要是涉及“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涉及“宣誓效忠宪法与向党旗帜宣誓”的问题,涉及现有宪法规定的一些公民权力如何落到实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