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政治观的思想内涵和理论基础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2016-02-10 15:00:10

一段时间来宪政成为敏感词,其实,宪政道路漫长,并非一蹴而就。美国走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宪政道路,但开国者设计的宪政思想,也是通过一次次由立法、司法、行政,乃至“升斗小民”参与的司法大战方才实现。中国的宪政一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宪政,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保证真正实现宪政,也将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期间不要为那些以西方宪政为评价尺度者诘难而动摇,而回避。所以,确立路径就是一种政治观念和政治路径。

执政和革命差异很大,走出“格瓦拉困境”,很重要的是为谁执政和怎样执政,而这个问题背后又是为什么执政,为执政而执政就会扭曲政治制度和政治目的,就会生成既得利益集团。这时的法律也就成了执政集团垄断权力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义的保护神。新的法治改革,提出了终生追究,领导干部打招呼要记录在案,这就意味着,主要领导打着党委领导司法的旗帜谋求一己之利不行了,就是谋取一个单位和地方的“公利”也不行了。这是一次巨大的具有政治特征的突破。

“全面从严治党”背后的政治伦理与廓清权力。习近平一再强调“政治规矩”,是因为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和不二选择。政治规矩主要反映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设计,另一个是遵循权力运行规则的意识,二者缺一不可。自然的人进化为社会的人,追逐的重点之一是权力。政党政治与社会制度的先进与否,很重要地反映在对权力的授受关系的认识上,同时反映在权力建构和运行模式上。如果研究中国共产党的自我更新路径,突破口在于规范权力的运行。长期以来,我们的权力出现严重失控现象,一方面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原本潜规则重过显规则。要改变这种情况,走西方政党轮替和三权分立的道路是不现实的,根本出路在于自我改善,建立一党执政下的政治伦理规则,也就是设计中国特色的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模式。

当下中国迫切需要构建政治伦理规则,因为西方国家在政治权力之外还有宗教和法律起规范作用,我们的宗教不具有社会规范和调节力量,法治又处于发展进行时,且处于初级阶段,很大一批领导干部尚未树立法治意识,更愿意依赖政治的强力,而政治权力的滥用很容易导致权力运行失序。中国历史上有那么多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就在于科学制度规范缺失的同时,没有形成政治伦理规则。

习近平建构的政治伦理系统分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党的路径选择。习近平坚守和传承中国共产党的“红色基因”有其必然性。只有坚守才能保证其担任总书记的合法性,也就是其权力来自全党的委托,而不是其他政治力量的委托。因此,他一再强调“共产主义信仰是共产党员精神上的‘钙’”,并且着力推动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重视中国共产党“优良作风”的传承与红色基因的继承,所有这些都反映在他一次次到红色圣地去“朝圣”,等等。这实际上本身就是政治伦理使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有责任带领全党去探索,实现自我超越、自我更新,但决不能自我否定,前者可以带来新生,后者只能导致自我毁灭。即使从其家庭出身的角度讲,他也不能搞自我否定,否则就会出现对先辈的背叛,这是个伦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