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波澜壮阔,举世瞩目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筚路蓝缕,玉汝于成
“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谆谆告诫。
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暂行组织大纲》,成为自治区成立初期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守法执法的基本依据,并且为民族区域政治制度在全国的实行提供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内蒙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进一步加快了立法进程。
几十年来,内蒙古以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为依据,先后制定和批准了565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包括众多单行条例和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在内的法制体系,以及民族教育、民族语言文字、计划生育、清真食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一系列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合法权益,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全世界有25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好国家与民族的关系,是多民族国家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关系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成为影响国家和地区长期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多民族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方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探索独创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选择,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真正确保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民族平等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基石,也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确保各民族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把民族平等真正落到实处,是内蒙古革命、建设、改革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基本保证。
自治区成立后,从1947年11月到1948年4月,全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农牧民翻身做了主人;在牧区,进行了民主改革,“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扶助贫苦牧民,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使得内蒙古草原呈现出一派兴旺景象;在城镇,保护了工商业发展,陆续恢复和建立了一些军械厂、皮革厂和被服厂,所生产的武器和军需品源源不断运往前线补给东北野战军。
1947年至1957年10年间,自治区的建设事业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形成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的新局面,被党和国家誉为全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良好榜样。
“一五”期间,国家新建的8条铁路干线中,内蒙古就有集宁到二连、包头到兰州2条干线;全国156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内蒙古就有包钢、内蒙古一机等6个项目。内蒙古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
内蒙古把自力发展与中央关心、发达地区支援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国营牧场、成立民族联合社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动员各族干部人才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在发展思路上强调,“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必须和全国的经济建设总的步调一致,自治区的一切财富,必须首先为全国的经济建设服务。”特别是抓住国家重点建设包头工业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的机遇,把自治区的各项建设事业与国家统一的计划紧密地结合起来,结束了少数民族地区“手无寸铁”的历史,短时期内使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后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立足实际,较早地在农区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区创造性地制定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牧区获得了大发展。“六五”期间,内蒙古按照“东林西铁、南粮北牧”的经济发展大格局全面铺开。“七五”期间,内蒙古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要求出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1987年12月,自治区党委四届五次全委会提出全区经济发展“三项奋斗目标”,对自治区20世纪后10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总体规划和部署。
进入新世纪,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内蒙古抓住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机遇,先后提出“两区一带”总体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五大战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科学发展,富民强区”等战略方针,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攻坚克难、扎实工作,胜利完成“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新成就。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内蒙古发展实际的战略思路,引领内蒙古发展走进了全面转型升级的新时期。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各类人才资源开发,是内蒙古革命、建设、改革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关键。自治区成立以后,始终重视党的建设,坚持把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作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来抓,通过党校、干部学校和大中专院校,为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培养出大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培养出大量各类人才。全区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使命,坚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做到在党爱党、在党兴党、在党护党,不断提高自治区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内蒙古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
乌兰夫同志在回忆录中言词凝重地写道:“中国共产党把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作为中国整个革命的一部分,在革命斗争中经过长期探索,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基本政策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正确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地区,她首先用事实宣告了我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这一基本政策的胜利。”
这是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和繁荣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蒙古族杰出领导人几十年革命生涯的深切体会。
2014年9月28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014年1月26日至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希望内蒙古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守,就是守好家门,守好祖国边疆,守好内蒙古少数民族美好的精神家园;望,就是登高望远,规划事业、谋求发展要跳出当地、跳出自然条件限制、跳出内蒙古,有宽广的世界眼光,有大局意识;相助,就是各族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思想,各族人民拧成一股绳,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的深情嘱托,成为内蒙古各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奋进的指针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