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
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阶段是1992 年至 2003 年,中央提出确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重大突破,开创了经济体制改革新实践。
1992 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一锤定音,结束了理论界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指明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显著特点是,改革开始由微观层面转向宏观层面。1994 年,国家进行了宏观调控体制的改革:
一是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把财政包干体制改为分税制,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分税制增强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
二是金融体制改革,中央银行改革调控方式,以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等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新组建三家政策性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法。
三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融资活动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银行信贷和法人投资的风险责任,加强对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量的调控。
四是深化对外经济体制改革,在实现汇率并轨的基础上改革外汇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继续积极引进外资和增加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