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阶段/
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
第五阶段是2003 年至 2012 年。2002 年 10 月,党的十六大宣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框架”发育程度较低,仍不健全。2003 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经济体改革从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实践是 :
一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是产权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三是建立新体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新机制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是建设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
五是继续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加快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从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环境。
六是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七是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扩大市场对内对外开放,推进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发展。
八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分步改革税收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九是深化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在更好地发挥外资作用的同时,增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