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国际法学会网站
2016-06-10 18:32:39

(二)仲裁庭越权管辖损害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及其优先性

《公约》确立了自愿程序优先、强制程序补充的“双层”争端解决机制(参见托马斯·门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载《马克斯·普朗克联合国法年刊》1998年,第309页;田中嘉文:《国际海洋法》,剑桥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版,第420页)。当事方应该优先通过其自愿选择的和平方式,解决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只有在当事方通过自愿选择程序不能解决争端,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交第三方强制程序。

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完全的主人。《公约》首先确认第十五部分有关争端解决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当事方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第280条),并规定国家在诉诸强制程序之前有权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式,既可选择《联合国宪章》第33条第1项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第279条),也可诉诸《公约》规定的当事方自愿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当事方有义务交换意见(第283条),有权协议自行选择争端解决程序(第281条),还可通过条约选择有拘束力的裁判方法解决争端(第282条),以及允许缔约国通过声明将海域划界等事项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第298条)。《公约》还规定,适用强制程序须以诉诸当事方自行选择程序仍未解决争端为前提,并以《公约》规定的限制和例外为限(第286条)。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公约》尊重和保障当事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的优先性。英国国际法学者丘吉尔和洛指出,“重要的是要意识到,那些强制程序居于次要地位”,“只有在当事方通过自主选择的解决方式不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公约》精巧的强制争端解决条款才能发挥作用”(罗宾·丘吉尔、沃恩·洛:《海洋法》,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454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约》第298条允许缔约国随时声明,排除第三方强制程序对海域划界等争端的适用。这充分表明,在海域划界等与国家主权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公约》给予缔约国更大的自由来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因此,仲裁庭在行使管辖权时,必须保持必要的审慎,切实保障当事方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然而,本案仲裁庭为了确立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仅没有采取审慎态度,反而竭力擅自扩权、滥权,极力降低《公约》附件七所规定仲裁程序的适用门槛,不承认中菲之间就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所达成的协议,刻意缩小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事项的范围。这种做法开启恶劣先例,可能引发有关海洋争端的“滥诉潮”,不仅损害中国的重大合法权益,而且其影响超出当事方的范围,损害所有缔约国依照《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重大利益,特别是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还将危害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危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仲裁庭背离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公约》确立的当代海洋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和平解决争端。《公约》序言称,“本公约缔约各国,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巩固各国间……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公约》第十五部分专门规定了“争端的解决”,其中第27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及其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解决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仲裁庭在解决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时,应立足于定分止争,实现《公约》和平解决争端、促进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的目标。

要实现上述目标,关键是要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释和适用《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等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接受一个并非由其自愿选择的第三方机制的强制管辖,更不会接受由这种机制强加的解决方案。如果《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被滥用,有关仲裁机构执意处理其无权管辖的陆地领土主权问题,则不仅不可能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相反只会激化矛盾,使形势进一步复杂化。

本案中,菲律宾非法提起仲裁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中菲之间关于南海问题的争端,而是为其谋取在南海的非法利益制造筹码。仲裁庭纵容菲律宾的非法行径,越权管辖,致使中菲之间有关南海问题的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更加突出;南海的局势不是趋向缓和,而是更加紧张。这些行为与《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诉求确立管辖权是完全错误的。仲裁庭越权管辖已超出《公约》所赋予的职权范围,仲裁庭罔顾事实,曲解法律,显失公正,违反审慎原则,其所作裁决完全是一项政治性裁决。已有不少中国和外国国际法学者对仲裁庭越权管辖提出质疑。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仲裁庭对于其明显没有管辖权的事项非法确立管辖权,以此为前提所进行的任何程序及其所发表的任何观点,都不具备合法性基础。无论仲裁庭最终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何种裁决,当然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不承认任何裁决,有理有据,恰恰是维护和捍卫国际法的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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