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仲裁庭罔顾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的事实,曲解《公约》第298条规定,越权管辖与海域划界有关的事项
即使菲律宾所提诉求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其也构成中菲海域(或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所作声明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仲裁庭无权管辖。
根据第298条,如果涉及以下几类争端: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第15条、第74条或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第1款(a)项),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第1款(a)项),关于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的争端(第1款(b)项),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的争端(第1款(c)项),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仲裁等强制程序。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强制程序,仲裁庭也无权管辖。中国于2006年声明“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明确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
本案中,仲裁庭为了确立其管辖权,罔顾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的基本事实,并将《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狭义解释为“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刻意规避中国所作排除性声明,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依据。
(一)仲裁庭罔顾中菲之间显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的基本事实
《中国立场文件》指出,中菲“两国之间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由于中菲有关岛礁领土争端悬而未决,两国尚未进行海域划界谈判,但已开展合作为最终划界创造条件”(第59段)。仲裁庭在裁决中刻意回避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的客观事实,认为菲律宾相关诉求不涉及中菲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参见《裁决》第156至157段)。
实际上,中菲之间存在着海域划界地理状况以及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情形。菲律宾相关诉求所涉9个南海岛礁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都不足400海里。其中,中沙群岛中的黄岩岛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不到200海里;南沙群岛中的渚碧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在230至260海里之间,其余岛礁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都在200海里以内。中国历来将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分别作为整体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则依据其海岸主张上述权利,两国显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就菲律宾所提相关诉求而言,特别是在南海地理状况和中菲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具体背景下,任何确定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到中菲两国今后的海域划界。因此,菲律宾提出的有关岛礁地位和海洋权利的诉求,都是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一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不得适用强制程序。
菲律宾的诉求也表明有关仲裁事项属于海域划界问题。例如,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美济礁和仁爱礁是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上述诉求显然是要求仲裁庭确认相关海域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在该海域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这实际上是企图变相要求仲裁庭进行海域划界。菲律宾提出的各项诉求,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如果仲裁庭实质审议菲律宾的各项具体主张,就等于是在中菲之间间接地进行海域划界。